滥伐林木损生态 公益诉讼护青山
2021-12-27 10:19:19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李翔 廖悠悠 | 点击量:10810         

法制周报讯(记者 李翔 廖悠悠 通讯员 杨芳)近日,由浏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浏阳市首例滥伐林木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审理,冯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冯某6个月内承担补种树木的生态修复责任,逾期未履行修复责任,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0853.3元;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3022.4元;赔偿鉴定费;并通过浏阳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1月至5月期间,冯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家承包经营的浏阳市某村林地上的杉树和杂树进行出售。经浏阳市林木种苗管理站、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及换算,冯某砍伐树木折算活立木蓄积共计为17.1419立方米。经鉴定,冯某造成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等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3022.4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30853.3元。

冯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冯某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生态环境侵权,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1年12月6日,浏阳市检察院向浏阳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浏阳市法院判决冯某某6个月内承担补种树木的生态修复责任,逾期未履行修复责任,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0853.3元;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3022.4元;赔偿鉴定费;并通过浏阳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支持浏阳市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冯某判处刑罚。

庭审中,冯某对其滥伐林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在庭审前主动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保证金,还表示在庭审后进行生态修复,补种树木,爱护生态环境。

浏阳市多山地丘陵,森林资源丰富。近年来,浏阳市检察院紧贴“美丽浏阳建设”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把生态检察工作全面融入浏阳生态文明建设,积极配合浏阳市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办理了一批滥伐、盗伐等涉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及时向浏阳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一批案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

检察官普法

森林是非常重要的生态资源,发挥着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林产品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良好的生态环境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个人行使物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把握好合法与违法的边界,不要心存侥幸,否则达到一定数量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同时,还构成生态环境侵权,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容易,修复难;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对林木进行滥伐、盗伐,浏阳的绿水青山,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守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1235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责编:李林俊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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